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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房子沒有權狀?什麼是保存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或是既有的)建物為了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之登記。
不動產的產權可以分為「土地」以及「建物」,只要在地政事務所有登記都會有「所有權狀」。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曾經清查全台灣的土地辦理「土地總登記」,除了少數缺漏未登記到的土地之外,絕大多數的土地在地政機關都可以調的到登記資料
然而建物是需要在完工之後,由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取得所有權狀,這就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由於法令並沒有強制所有建物都要做第一次登記,所以有的人在蓋好房子之後並不會特別去辦理保存登記,這樣的建物就稱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並不一定就是不合法的建物,只不過很多時候,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就是因為不合法才沒有去辦登記。
每個地區實施建物管理的時間並不相同,只要是在實施建物管理之後所蓋的房子,都要循一定的流程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只要能通過建管單位的驗收、取得使用執照,就是合法的建物。而使用執照也是之後辦理保存登記的必備文件,一定要妥善保存。
至於在實施建築管理前蓋的建物,由於當時法令並無規定建築的標準,因此建管前所蓋的建物,自然就是合法的建物了。
產權清楚、在出售時更有價值,要跟銀行貸款也比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容易很多,房屋稅也不會因為辦了保存登記而多繳,可以說百利而無一害。
只要有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都可以辦理保存登記。如果是建管前的既有建物要辦保存登記就會比較費工,因為要調許多的資料佐證是建管前就完工的建物。
若是建管前的建物要辦理保存登記,首先要能夠證明是建築管理前的建物,要向稅捐、戶政等機關調閱早期的登記資料
然後還要會同地政、建管單位實地勘察,面對政府單位您需要專業、有經驗的代書來和墨守成規的公務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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