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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同時於不同投保單位加保,申請勞保保險給付時,可以合併計算嗎?
2022-01-28
閎瑋為保險公司之從業人員,和公司之間簽訂承攬契約,因此,閎瑋的勞健保均透過保險職業工會進行加保;由於閎瑋的業績表現時好時壞,為了讓每月的收入能夠更加穩定,閎瑋另外透過友人的介紹,前往科學園區的科技大廠擔任作業員的工作,而公司亦於閎瑋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某天閎瑋利用假日前往山區露營,不慎遭眼鏡蛇咬傷,引起局部傷口皮膚壞死,住院治療期間同時進行皮膚移植手術;出院之後,身為保險業務員的閎瑋除了替自己申請商業保險的相關理賠給付外,也懂得申請勞保的相關給付,但當閎瑋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後,卻遭勞保局告知僅能以較高投保薪資來計算保險理賠;閎瑋很納悶,不同投保單位的投保薪資不是可以合併計算嗎?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於98年時曾明確指出,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當勞工同時納保於兩家以上之投保單位時,當將來遭遇保險事故時,其所能請求之保險給付又該如何計算呢?
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因此,當勞工同時投保於兩家以上之事業單位,且重複加保之期間大於30日者,當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時,投保薪資是可以合併計算的。既然是這樣的話,那為何案例中的閎瑋僅能按較高的投保薪資來申請保險給付呢?
上述問題的關鍵就在於該勞工在不同投保單位中是否均為「受僱」身份。以案例中的閎瑋而言,雖然他以保險業務員身份加保於職業工會,亦同時以作業員身份加保於科技公司,當他發生勞保條例第19所規定的普通事故時,照理說,保險給付應該以兩者合併後的投保薪資來計算;但由於閎瑋與保險公司間為「承攬關係」而非勞保條例第19條中所稱的「受僱」,並不符合勞保條例第19條合併計算的前提,因此,僅能就兩者投保薪資較高的一方來申請普通事故的保險給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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