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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員工職災醫療期間,於到班後再請假前往就醫,當日能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呢?
2022-01-28
問 題:
請問蘇顧問,員工在上班途中跌倒,先請公傷病假在家休養二天,之後返回工作崗位,於五個工作天中均向公司請假外出就醫,時數共計七個小時,請問這樣有否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資格呢?
答 覆:
勞工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且無第十八條各款之違規行為時,其於上班途中跌倒所致之傷害應視為職業傷害。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故按其意旨,勞工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之要件包括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及未取得原有薪資,且須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獲勞保傷病給付。
按您所述,該勞工有兩天未能工作,其餘五天(假設此五天均為該勞工原排定應出勤之工作日)為到班後再請公傷病假外出就醫,就此零散之就醫時數,是否可向勞保局請求傷病給付呢?此疑義可參考勞動部100年5月16日勞保 3字第1000013407號函釋,其內容摘要如下: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所稱不能工作,依本會89年6月9日臺勞保三字第0022720號函規定,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查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
是以,按其意旨,勞工在傷病醫療期間內有工作事實者,即便工作時間甚短,仍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因此,貴公司該名勞工,由於其僅2日不能工作,並未符合勞保條例第34條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之要件,故其無法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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