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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新修正勞基法上路 您的公司還不召開勞資會議嗎?
勞基法又修法了,身為企業經營者的您,是否也正在思考,此次修法我該留意什麼?
在急著關注新法之際,我們應該先自我檢視,在過往的舊法時代,公司是否就已經在合乎法律規範的前提下營運?還是持續違規而不自知?此次修法,外界關注的焦點莫過於七休一、輪班間隔、加班補休、延長工時三個月138小時的彈性配置等議題。然而,前勞動部長林美珠在新法上路前受訪時即已公開表示,修法後勞資會議的角色將更加重要,而勞動部也將輔導企業召開勞資會議,各地方勞工局也應盡速對轄區內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企業,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之「催設函」;此舉是否隱喻未成立勞資會議之企業,將更有機會面臨勞檢突襲呢?著實令人容易聯想。
每當有機會為中小企業主進行演講時,我都會詢問在場的老闆們:「有成立勞資會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進行報備者,請舉手!」;多數的老闆總是面面相覷,只有少數一、二位舉手。有時現場會有老闆直接問我:「我們每個月都會跟員工開會,這算嗎?」。可見,對於多數中小企業之經營者而言,並不清楚究竟何謂勞資會議,以及成立勞資會議的目的為何。
按勞基法第83條前段之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同時,為使各事業單位在召開勞資會議時能有所依循,同條後段亦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可見,勞基法上所稱之勞資會議,須備足一定之法律程序,始生勞資會議之效力,而相關之法律程序,均規範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此辦法既然係由勞基法授權而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事業單位均應遵守。因此,只要未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之要件,包括:人員資格、產生程序、性別比例等事項,無論其為公司一般例會,主管會議,或是員工大會,均非勞基法所稱之勞資會議,當然,其所作成之決議,也會有無效之虞。
既然勞資會議得具備法定程序方具效力,那麼,召開勞資會議對於雇主在勞工事務之管理上,又有何重要功能呢?依照勞基法之規定,當雇主要施實下列管理措施時,均須取得勞資會議之同意:
而本次修法,亦新增三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
由上可知,勞資會議未合法成立與召開,勞工得拒絶配合加班,將重大影響企業之運作與秩序;企業不得實施變形工時,工時制度較不具彈性,亦不能藉由實施變形工時節省加班費支出,以及人力彈性調度運用;再者,不能配合政府實施連續放假政策。此時,企業之工時制度,必須維持員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且每7日應有2日休息,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僅得於同一週期內調整。
尤有甚者,企業在未合法成立並召開勞資會議之前提下,違法實施前述各項管理措施,將面臨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150萬元,且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企業違法實施2週、8週或4週變形工時,亦可能違反每7日應1例1休之規定,其罰則同上。
基此,每當有企業負責人來向我詢問關於變形工時之適用與否、適用何種變形工時以及該如何實施等議題時,我總是先反問對方:「貴公司有召開勞資會議了嗎?」。
衡平來說,勞資會議之成立與合法召開,一直都是勞基法之重要機制,並非此次修法才新增之規範;只是透過本次修法,讓長年以來勞資會議未受正視之問題浮上檯面,因此,在新法上路之後,勞資會議必然會是勞檢之重點所在。
若企業因其本身之特殊性,本可享有更多勞基法所賦予之彈性,卻因未合法召開勞資會議並做出決議,而喪失其經營管理上之優勢,就如同將超跑開進狹窄巷道,無法盡情騁馳般的令人無奈!因此,如果您問我,勞基法修法後,企業最優先要進行強化的區塊為何?我會毫不猶豫的告訴您: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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