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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你的薪資裡也有一筆「固定加班費」嗎?這樣老闆是不是就不用再付加班費了?
2024-08-01
阿源最近轉換跑道,到餐廳擔任外場服務員的工作。工作採排班制,月休八天,上班時間是10:00~21:30,14:00~16:00則為休息時間,每天的工作時間為9.5小時;因為每天都固定有1.5小時的加班,且月休八天也會導致休息日的不足,因此,在阿源面試時,餐廳陳老闆就直接告知小陳薪資結構中,會另外給付一筆定額的「固定加班費」,以避免加班費計算的繁瑣。雖然阿源對餐廳工作十分嚮往,但在聽到薪資中內含一筆固定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時,他心裡還是充滿疑問,深怕對自己的勞動權益造成影響。究竟,雇主能否以內含一筆固定加班費的方式和勞工進行薪資的約定呢?
在計算加班費之前,應先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關於「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主要是規範在勞基法第24條(註一),包括工作日以及休息日。對於勞基法稍有認識的民眾,對此條應該並不陌生,無非就是規範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以及超過2小時後之計算方式。
就此條而言,若為月薪制勞工,大家習以為常的計算方式,應該是透過勞工和雇主約定的「正常工時月工資總額」換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依加班時段的不同,分別按第24條之規定乘上不同的加班倍率。
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而言,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即為150元(註二);若勞工於平常工作日的第9或第10小時加班,就是加給1/3以上,也就是加給50元,再加上每小時原有的150元,勞工於第9或第10小時出勤的工資則為200元。
約定「固定加班費」合法嗎?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按照上述,每個月的加班費將隨加班時數的不同而有所變化,這也是大家最熟悉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然而,如果每月加班時數都大同小異或者加班模式都相同的話,能否可以如案例中的陳老闆一樣,和勞工直接約定一筆「固定加班費」呢?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本來就允許勞資雙方就薪資發給方式、數額、計算依據等進行協商。但畢竟在多數情況下,雇主相較於勞工,本就具有經濟上的強勢,勞工通常只能對於雇主事先擬定好的勞動契約或者薪資結構表示接受與否,而鮮少有機會和雇主就合約內容逐條進行磋商;因此,在法院實務上,對於「固定加班費」是以「透明性原則」來進行檢視,做為有無合法之判斷依據。
所謂「透明性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要讓勞工清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總額」以及「以此月工資總額」計算出來的固定加班費各自為何,包括計算依據、固定加班時數、加班時段等,都要透明且清楚,方可確保勞工之權益,也才能讓「固定加班費」這樣的約定合法且有效。提供相關的法院判決意旨參照如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又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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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再按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及第39條假日工作加給工資所定之最低標準,均係依所約定之平日工資為計算之基礎,而「平日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參照)。亦即勞雇雙方固非不得約定包含加班費在內之定額給付工資,惟各該給付金額必須符合「透明性原則」(Transparenzgebot)而具備判斷可能性,意即該給付之內容必須足以清楚辨明所約定之給付係對應「平日工時」或「延長工時」期間之給付,始能判斷勞資所為之給付內含加班費約定,是否優於勞基法所訂標準而得採行之。又參諸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故於加班費性質之認定,不應拘泥於給付之名稱,除需判斷其勞動之對價性外,尚需判斷該給付是否與「超時工作」有所關聯性,易言之,雇主所給付者是否為超過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之對價。否則僅能認為該給付屬於平日工資,尚不足認定有加班費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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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法院見解,筆者根據實務經驗,針對「固定加班費」議題,提供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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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確認加班時數有困難,否則儘可能還是依每月實際加班時數來核算加班費。常見以「固定加班費」進行約定的情況有:「月休八天、月休六天、月休五天等」排班制企業、汽車貨運業、無法適用責任制之高階主管、工作時間不易確認之外務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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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薪資計算方式有多複雜,要先設法找出「正常工時月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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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班表有多複雜,要先設法找出「會固定產生加班費」的出勤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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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固定加班的時段同時包含工作日與休息日且難以區隔的話,以加班倍率較高的時段做為「固定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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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固定加班時段包含休息日,因每月休息日天數並不相同,在計算時要多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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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面試時就清楚告知面試者薪資結構中已內含有固定加班費,正式報到時,再以勞動契約與其進行明確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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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明細中亦要將「固定加班費」項目與金額清楚載明,可以的話,建議附上計算方式,更能杜絕無謂之勞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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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個人因素而未於固定加班時段出勤時,固定加班費如何發給,應於勞動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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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固定加班時段以外的加班,加班費還是得另外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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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有實施固定加班費需求者,可就以上各點進行確認,讓企業制度更臻完善,也更能維護勞工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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