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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八天」,是一個經常聽到的排休制度。而以一般人的認知而言,這樣的排休制度,似乎沒有虧待勞工;因為,一個月四個星期,在一例一休的前提下,一個星期休二天,一個月剛好休八天,看起來合情合理。但真是如此嗎?底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月休八天」的三個迷思。
迷思一:一個月≠四週
一年12個月當中,只有二月份是剛好等於四週的,也就是說,「月休八天」這樣的邏輯,一年當中只有2月份才適用,若以其他月份而言,在「月休八天」前提下,勢必會有短給例假日以及休息日之情形發生。
迷思二:別忘了「國定假日」
除了一例一休之外,一年還有12天的國定假日,包括元旦(開國紀念日)、農曆春節(除夕~初三)、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若勞工具原住民族身分,則會再多一天的原住民歲時祭;遇有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時,具有選舉權之勞工也應依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實施休假。
因此,若僅以月休八天之概念進行排假,遇國定假日均不另再給假的話,則形同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國定假日之加班費,否則即為違法。
迷思三:勞工全年應休天數至少為116天,月休八天全年僅96天
綜合上述,結合一例一休與國定假日,勞工全年應休天數合計為:
2(一例一休)×52(一年共52週)+12(國定假日)=116天
然而,月休八天者,全年休假天數僅有:8×12(一年12個月)=96天,與法定休假天數相差20天,這20天或為休息日,或為國定假日,但無論係屬何者,雇主均應另行給付加班費。
很清楚的,在沒有另外給予加班費的前提下,所謂的「月休八天」已明顯違法勞基法之規定。若有企業仍奉行此排假原則者,應當儘速修正,以維護勞工之法定權益,避免企業將來因違法遭罰或遭勞工求償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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