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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蝦米!事情做完才下班,沒有加班費可領,只因我是「責任制」?
2022-01-28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相信是許多上班族的心聲。對於責任制,有許多企業以為「講好就好」、「有約定即可」,這實在是對「責任制」的嚴重誤解,也因為這樣的誤解,導致許多企業只要替員工套上責任制的箍咒後,就可恣意的要求員工事情做完再離開;而員工也因為在到職時和公司約定了這款條件,縱然時而有股被壓榨感,仍然只能苦往肚裡吞。類似前述這種「濫用責任制」之情形,在筆者進行企業輔導過程中時有所聞,可見多數人並不清楚究竟何謂「責任制」。
「責任制」,並非人人適用
其實,「責任制」正確的說法,應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因為相關之規定係規範於勞基法第84條之1,且第84條之1所涵蓋之對象,除責任制人員外,亦包括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只是大家還是習慣以「責任制」稱呼之。
然而,什麼樣的工作者具備所謂的監督、管理、間歇性、監視等性質,就不是老闆或勞工說了算,而必須是勞動部所公告之對象;此外,雇主亦須與符合公告之對象以書面約定相關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同時該份書面約定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即各縣市勞工局)核備之後,才稱得上是合法的「責任制」人員。將以上合法責任制之構成要件整理如下:
以上三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責任制工作者工時不設限,可約定血汗班表?
在上述三項要件同時滿足時,企業即可合法的與該名適用責任制之勞工進行工時之約定。而由於責任制工作者身分與條件均較為特殊,故其工時條件自然有異於一般勞工;關於責任制工作者之工時條件,勞基法第84條之1也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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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看到了嗎,所謂責任制工作者的工時條件,就是沒有條件!別以為是筆者我在說風涼話,因為第84條之1明文規定,責任制工作者不受勞基法第30(正常工作時間)、32(加班上限)、36(例假與休息日)、37(國定假日)、49(女性夜間工作)條規定之限制,既不受限,因此,只要勞資雙方同意,雇主其實是可和責任制工作者約定「每天12小時,每月工作30天」之超血汗但卻合法的班表~~~天啊!真的可以這樣嗎?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法律文字觀之,確實可以得出上述血汗班表的結論;但別忘了,前面提到雇主與責任制工作者關於工時條件之書面約定,必須通過主管機關之核備後,責任制之實施要件才算完備,因此,即便勞工為了多賺一點錢,真的願意屈就於上述之血汗班表,但肯定無法為主管機關所接受,自然也拿不到完成核備之公文,是以,責任制之法律要件並未齊備,雇主和勞工間仍得比照一般勞工之條件進行約定,無法跳脫勞基法第30、32、36、37、49條之規定,血汗班表自無合法生成之可能了。
再者,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亦明確規定:「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是以,雖說責任制工作者之工時條件異於一般勞工,可擁有更多彈性運用空間,但並不代表雇主可恣意妄為,還是得顧及勞工最基本之身心健康利益,才是維持良善勞雇關係的長久之道;如果企業所僱用之勞工並非勞動部所公告之責任制工作者,就請老闆將「責任制」的想法拋開吧!如果還是希望勞工將其「責任額」完成後再下班的話,還是要記得支付加班費,千萬別再無端地將「責任制」這頂大帽扣在勞工身上了。
最後,如果您的企業確實無法符合實施「責任制」之法律要件,但卻有少部分員工之職務內容必須以「責任制」之模式來進行運作,又該如何安排才能合於法令呢?歡迎點選下面連結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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