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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員工只因為無故曠職兩天,除了工資遭老闆扣除之外,還額外被罰了8,000元,老闆這樣的做法究竟合不合法,我們先來看看新聞報導怎麼說。
遲到、曠職只能按工資比例扣發
其實,類似這樣的案件時有所聞,原因都出於老闆希望透過「扣薪」的方式來維持員工一定的出勤紀律,這樣的出發點固然沒有問題,但老闆可以扣除的薪資額度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假設員工某甲每小時工資額為120元,若某甲今天遲到半小時,則老闆僅能扣除工資60元,只要因為遲到扣發的工資超過60元,就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萬一遭勞動檢查或員工申訴檢舉的話,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可處以雇主2~100萬不等的罰鍰。
如果扣發員工的全勤獎金,是否就沒問題了?
談到遲到、曠職,許多人就會立刻聯想到「全勤獎金」;既然全勤獎金是以員工全勤做為核發的條件,那麼,當員工遲到或曠職時,老闆扣發全勤獎金應該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囉?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雇主應於勞動契約中與員工約定關於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給付日期與方法、獎懲等有關事項,因此,若全勤獎金來對員工之出勤狀況進行管理時,必須於勞動契約中加以約定,並依約核給或扣發,即屬有效。
除扣發全勤獎金外,能否再執行其它懲戒措施呢?
對於員工,老闆是可以實施懲戒權的,舉凡面談、申誡、小過、大過、職位調降乃至於停職停薪、減發年終或三節獎金,都是老闆可以用來管理員工的懲戒措施;只是勞資顧問在此建議,任何的懲戒措施除了不能超越勞基法的權限之外,最好都可以在員工到職時即公告周知,若各項懲戒制度涉及員工薪資之扣減時,更因詳列辦法並於勞動契約中加以載明約定;因此,強烈建議企業老闆們都應該制訂一套符合貴單位運作的懲戒辦法,使員工有規則可以依循,也讓員工在觸犯規定時,更能心悅臣服的接受公司的懲處,這也是減少勞資爭議的一種簡單有效率的做法,提供給各位老闆們參考哦!
延伸閱讀:《什麼!扣發全勤獎金竟成勞動檢查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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