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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變形工時,效益何在?在變形工時制度下,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
為使事業單位能更有效率的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原則下,法律允許雇主在一定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做調整變動,此種工作時間即所謂「變形工時」。然而,實施變形工時對於企業而言,究竟能夠帶來哪些好處呢?讓我們逐一來進行探討。
好處一:減少加班費的支出
在法定工時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8小時,一週為40小時,因此,奉行此原則之事業單位,則可形成「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
假設A公司某一週因為訂單太多無法消化,必須使員工於禮拜六到公司加班一天,如下圖所示:
在法定工時之下,由於A公司員工第一週之總工作時數已超過40小時,來到48小時,按照現行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A公司應該加給員工延長工時之工資。
但只要A公司是適用八週或四週變形之行業,且可於其後某一工作日與該禮拜六之休息日進行對調的話,那麼,原本因為禮拜六出勤而應給付員工延長工時工資,會因為變形工時的實施而免除雇主此項義務。此即變形工時帶給企業在工時上更富彈性,又不會增加成本之簡單案例。
透過上述概念,變形工時之實施不但可替企業節省加班費,亦是人力有效運用不可或缺之工具。
好處二:解決排班問題與避免人力過剩與浪費
倘若B公司為經營一般商品之零售業,共聘請了甲(灰色)、乙(橘色)、丙(藍色)、丁(綠色)四位員工,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時段,由於人潮較少,來店消費的客戶也不多,僅需一位員工顧店即可,因此,就由甲、乙、丙、丁一人一天進行輪班,一天工作10小時;但到了禮拜五,為了因應假日的大量人潮,四個員工就必須同時到班,如此一來,則形成甲、乙、丙、丁四位勞工均週休三日,工作時數均為10小時之狀態(如下圖所示)。
B公司之班表即為二週變形工時,雇主並無給付加班費之責任;若是在法定工時之前提下,由於每日工作時數均超過8小時,因此,會產生額外的兩小時加班費。在此案例中,實施變形工時帶給事業單位的效益,除了免除加班費之責任外,也同時解決平日與假日人潮懸殊之人力運用問題,避免了人力的閒置與浪費。
在實施變形工時之前提下,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因此,當計畫趕不上變化時,即便在變形工時之前提下,仍不免產生加班之狀況時,此時之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呢?
假設C公司採用四週變形,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9小時,由於月底之人力需求往往來得比月初少,因此最後一週只需出勤三天,其餘均休假;但某個月到了月底,工作量仍未如期消化完畢,因此,員工必須加班兩天,如下圖所示:
以105年單週40小時為前提,黃色區塊的時數加總剛好等於160小時(四週加總),而員工在綠色區塊繼續出勤之工資該如何計算?
由於黃色區塊裡頭藍色數字的部分,均是由綠色區塊原有的8小時法定工時挪移過去,第四週的禮拜三挪移了1小時,禮拜四與禮拜五均挪移了8小時,因此,若在綠色區塊部分繼續出勤的話,由於原有法定的1均已挪移,所以,須核給之加班費應為6個1.34,14個1.67,加總起來為31.43。如下表所示:
雖然變形工時的實施可以減少平日加班費之支出,然而,若發生加班之事實時,加班費的支出還是會較正常工時來得划算嗎?
以C公司而言,若維持法定工時,則每天均有一小時之延長工時,四週共20天,故只需核給員工1.34×20=26.8的加班費,但實施四週變形後,卻需核給31.43,反而比正常工時高出許多。
由此可知,變形工時雖可讓企業在人力運用上更具彈性,更符合企業運作之需求,但為了有效控制人事成本,在班表的設計上還是得多加著墨,免得顧此失彼,而讓變形工時的實施反而成為企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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