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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保險合法節省遺產稅,同時破解特留分!
其實在遺產規劃的工具當中,保險是其中一項可以靈活的運用、帶來很多幫助和好處的商品,一個好的保險規劃會帶來3大好處:1.預留稅源 2.指定分配3. 遺產節稅
首先先簡單認識一下保險的名詞,在一份保險契約當中會有四種人:
1.要保人:買保險的那個人,也要負責繳保險費。
2.被保險人:保險保障的對象。
3.受益人:會獲得理賠的人。
4.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
要保人是跟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的人,同時也是繳保險費的人,而一份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繳給保險公司之後,扣掉保險公司的必要支出剩餘的金額,叫做「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這其實也算是要保人的資產,如果要做要保人變更時,也等於把保價金移轉給新要保人,需要申報贈與、可能要繳贈與稅。
此外,保險理賠不課遺產稅的法源在遺贈稅法第16條第九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因此,只有人壽保險可以的理賠可以不課遺產稅,其他的保險、投資型保單等等的都不行。
在辦理遺產繼承的過程當中,必需要先申報繳納遺產稅,才能辦理財產的繼承。如果遺產價額很高,繼承人就可能需要先拿出一大筆款項來繳納遺產稅才能取得這筆遺產,對於手頭並不寬裕的繼承人來說會是一筆龐大的負擔。此時如果有提前規劃被繼承人是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就可以利用保險金不計入遺產、不用申報遺產稅的特性,申請保險理賠之後以理賠金繳納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時,就算被繼承人有立遺囑明示財產分配的方式,如果違反了特留分的話,少分到的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拿到特留分的財產。然而如果是因為被保險人過世了,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因為這筆保險理賠並不計入遺產,此時就不會受到特留分的限制,這也是對抗特留分的最容易的方式之一。
針對遺產稅的節稅,很重要的2點是:1.要規劃遺產節稅的財產所有人,一定要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是將來的被繼承人,都沒有辦法達到遺產稅的節稅效果。
2.投保時不能有高齡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保險給付小於、等於或僅略大於已繳保費這八種情況,這八大態樣是國稅局在查核時會認定刻意為了不繳遺產稅而投保保險的情形,只要國稅局認為這份保險是為了逃稅才買的,就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而大原則就是提早規劃保險,越早規劃好就越不會被國稅局認定要課徵遺產稅,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此外,雖然說死亡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超過3740萬的部分(113年起從3330萬調高到3740萬),要依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有可能會多繳到所得稅。
簡單說明最低稅負制的概念,這是一個為了避免高所得的民眾或公司過度利用租稅優惠,導致明明所得很高卻繳不到多少所得稅,因些定一個最少要課的所得稅的規定。
先依原本的規定計算出一般的所得稅額A
同時依最低稅負制計算出基本稅額B,計算的方式是(基本所得額-750萬)X20%
基本所得額包含了上面提到的壽險給付、大於100萬的海外所得、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的股利等等,這邊就不詳述。
如果A>B,那就只要繳A,等同於沒有因為這筆保險給付而增加稅額
但如果A<B,那就需要繳基本稅額B,就會因為保險給付而多繳所得稅
結論
其實保險在遺產規劃中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還能有效規劃資產分配,減少遺產稅負,實現財富傳承,在做遺產規劃時可以多加利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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