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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112/7/1起什麼情況預售屋能換約?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即將在民國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有關預售屋的禁止換約轉售即是以7/1為分界,7/1之後才購入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而在6/30前取得的預售屋,由於政策是不溯及既往,因此即使在7/1之後一樣可以轉讓。
在開始說明之前,補充一下「紅單」和「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差異,預售屋的買方在跟代銷看好標的、談妥價格後,通常會付個10-20萬的定金,此時會拿到一張訂單,而習慣上代銷業給客戶的訂單通常會是紅色的,因此市場上經常將之稱為「紅單」。拿到這張訂單之後,隔約1週、契約審閱期滿後,買方再帶著1成的簽約款以及這張紅單,到代銷案場去簽預售屋買賣契約。在民國110年7月1日,實價登錄2.0的相關修法已禁止紅單轉讓,民國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則是禁止「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
預售屋的換約轉讓
如果是在112/6/30之前就取得的預售屋,不論原先是從代銷建商手上買入,或是跟其他預售屋的買方購入換約的物件,7/1之後仍然可以轉售,無需事前申請也不受限制。但只要是在7/1之後取得的,不論是從代銷建商端購入,或是買換約的物件,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都不能夠轉讓。
預售屋(免經申請)可轉讓情形
如果是符合上圖所列的情況,是不用跟政府申請就可以直接向建商辦理轉讓手續的,相關規定規範在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包含了配偶、父母子女、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弟姊妹)之間的轉讓,還有辦理繼承、以及公司的合併或清算,都屬於免經申請即可轉讓的範圍。
預售屋得申請讓與或轉售情形
如果是符合上圖所列的狀況,可以跟地方政府的地政局、處申請讓與或轉售預售屋,相關規定在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中規範的滿具體也滿細的,例如說被裁員(非自願離職)需失業半年以上,而且簽約前已受僱1年以上。如果是因受到重大傷病或是因意外造成他人受傷,必需符合特定病症且經診斷需半年以上的全日照顧才能申請。此外像是第6點會用在男女朋友共同購入預售屋,現在可能因為分手了等等的原因,要轉讓給其中一方這種情況。另外依這個規定中6種情況申請轉讓的,不論是否有新的事由,每人全國每2年僅能轉讓1戶,在2年期限屆滿之前也不能撤銷許可。
新法上路之後要轉讓預售屋前,務必確認是否符合轉讓的規定,如果是需先申請轉讓的情形也必需在銷售前就跟政府申請、取得許可函後才可以刊登廣告、銷售,售則可能被開罰50~300萬的罰鍰!
若要了解預售屋的換約轉讓的流程,可參考本所另一篇文章:預售屋轉讓換約的流程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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