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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VOCUS
移工膳宿費包括例假日與水電費
位於楠梓加工出口區的XX電子公司31位菲律賓籍移工,來台工作5-10年不等,他們工時每天10小時、做二休二。
曾就公司未提供雙語的薪資明細,也未清楚說明加班費計算方式、加班費給付不足、薪資單無雙語,並且還向他們每人收膳宿費1800元,卻還會另外每人加收電費800-1000多元不等,相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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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
膳宿費得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按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依上開規定,膳宿費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又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且膳食部分雇主須提供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
雇主引進外勞應依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定,向外勞扣取膳宿費,並不得作不利於上述切結書內之規定金額。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且膳食部分雇主須提供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膳食」之提供,若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書面合議,由外籍勞工自理膳食,有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上「膳食費」之補貼之認定,須符合目前「物價水準」。
相關法令規定尚明確,執行尚無窒礙難行之處。
另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3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立 法目的,在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 侵害外國人之權益,所謂收取自應包括代收在內;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藉代收名義,向外國人收取或扣除額外費用, 將無以保障外國人之權益。
所稱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 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非同質,只須有其一即構成違反該規定,並未限定所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亦須為不正利益,或該利益歸於己,始具可罰性。
公司若租用房屋作為員工宿舍,其相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進項稅額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因此,公司取得外勞住宿費發票,符合以上規定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必要且為耐久設備員工宿舍之如床鋪,衣櫥椅子等也可以。
相關規定財政部89.6.9台財稅字第890453794號: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炊事用具及設備等固定資產,如其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其相關進項稅額應准予申扣抵銷項稅額。
事業單位對本國人都做不好了,對外國人會百分百做得好嗎?
根據北市勞動局今天(8月7日)公布最新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主要違反樣態依序為
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21家(19.09%);
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計18家(16.36%);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18(16.36%);
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15家(13.64%);
未依規定給予休假日工資或休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計15家(13.64%)。
小結
移工管理存乎一心,外籍移工彌補了台灣少子化之基層勞動力的缺口及肩負起看護、幫傭等家庭照顧工作的責任。
善待外籍移工也會為台灣換來更多的國際友誼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