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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是什麼?
公同共有是一個抽象的產權概念,在民法的827條中對「公同共有人」有明確的定義,我們據此來定義公同共有:數人基於之公同關係,共享一物之所有權。至於公同關係就是「公同共有」這個概念抽象的原因所在,是因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的。要了解公同共有需要先認識產權的「單獨所有」以及「共有」。
單獨所有 vs. 共有
先說明以下都以「不動產」為討論的對象,這邊不討論動產的產權。首先單獨所有很直觀的就是指所有權人只有一位,他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不動產,實務上習慣說這筆土地或建物是持分全的,而在權狀或是謄本上看到的權利範圍,會寫全部、1分之1如下圖。
只要一筆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不只一個人,就是相對於單獨所有的共有,實務上會稱一筆共有的土地或房屋為「持分地」、「 持分房屋」,所有權人就只有這筆不動產一部分的所有權,所有權人持有的這個「部分」就是實務上講的持分,比較正式的說法是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是共有人對一共有物所享有的權利比例,可能是任何不超過1的數字,多半用分數來表示,例如下圖的範例:
學說上會說應有部分是「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上每一個點」,如果說某甲持有一筆土地的1/2,並不是說這筆土地要切成兩半、哪一半是某甲的,因為某甲1/2的應有部分是在這筆土地上的「每個點」某甲都有1/2的權利。這也是一個有點抽象的概念,但其實可以從「為當這筆土地賣掉的時候,某甲可以分得1/2的價金」這個角度理解即可。至於在這筆土地的實際使用上,某甲可以跟其他的共有人約定好彼此使用的範圍跟方式,成立分管協議。
認識了應有部分之後,我們就可以繼續解釋共有的概念。共有的型態,有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分別共有就是有應有部分、有持分的共有,並且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可以單獨買賣、贈與、或是抵押設定(借貸)。當然持分地的價值是相對較低的,要賣的時候其他的共有人也有優先購買權。而公同共有則沒有「持分」的概念,沒辦法去區分擁有這筆土地建物多少的權利比例,或說共有人之間「還沒」去劃分各自占多少權利比例,在產權的表示上會先註明公同共有再接上一個分數,例如下圖:
而最常見的誤區是像是下面這張公同共有1/1的產權:
許多人看到1/1就會以為擁有全部的產權,事實上它真正的意思是「這1/1的產權由這名所有權人和其他人公同共有」,而共有人有多少個、實際上可能占多少的權利,完全無法從權狀上看出來,但可藉由調閱登記簿謄本知道有多少共有人。而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最大的差異,就是分別共有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產權,而公同共有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沒有持分,所以公同共有不能處分自己的產權,只能在一起公同共有所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的產權,不論是要買賣、贈與、還是設定都一樣。
最後再補充一點,公同共有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形成原因有繼承、合夥、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等等,但以不動產的產權登記來說,大概就只有繼承的財產才會登記成公同共有,上述其他的都是指「背後的法律關係」是公同共有,並不是產權會登記為公同共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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