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築建築師事務所-裝修送審,台中裝修送審,裝修審查,台中裝修審查
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建築物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須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視個案情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按「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申請核備),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另外,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 任意在建築物之主要樑柱穿孔,已涉及主要構造之妨害、破壞。
▲ R.C.樑因配線穿孔,採加勁鋼板補強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例。
▲ 拆除局部樓板並增設室內樓梯,應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申請核備。
▲ 主要樑柱係屬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非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可擅自削整斷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