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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出入口、走廊、樓梯、緊急進口、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火間隔等,茲就室內裝修有關項目擇要說明如下:
(一)出入口、走廊、樓梯
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內部人員必須迅速避難,向下經避難層到達基地地面或向上到達屋頂平台避難並待援,故對出入口、走廊或樓梯之寬度、數量、構造及居室任一點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均按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面積大小有詳細嚴謹的規定。在從事室內裝修時應注意不得任意破壞,平時使用時亦需注意維持出入口、走廊、樓梯等避難逃生路徑之暢通,尤其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應裝設自動關閉裝置,平時維持關閉狀態,防火門如平時維持開啟狀態時,應裝設火災時能自動關閉之連動裝置,以免火災發生時濃煙衝入樓梯間內,形成煙囪效應,阻斷逃生避難路徑,危及生命安全。
▲ 設於逃生通道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不可擅設拴鎖,並應免用鑰匙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走廊不得設置臺階,其地坪如有高差應以斜坡處理,但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直通樓梯為主要逃生避難動線,應常時保持通暢無阻,不得堆置雜物。
▲樓梯間出入口之防火門不得任意阻塞、封閉或堆置雜物影響逃生避難。
(二)緊急進口
顧名思義,緊急進口就是提供消防人員於救災時能緊急進入搶救的開口。所以,建築物若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應在2層以上10層以下的各樓層外牆面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1.2公尺以上的窗戶或開口替代,俾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進入救災。不過,窗戶或開口不能遭柵欄、廣告招牌等阻礙,必須由外部得以開啟或輕易破壞,尤其外牆附設「防盜鐵窗」者,更應留設符合尺度的開口,以免火災時內部人員喪失逃生契機。
▲建築物外牆得留設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1.2公尺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
▲建築物之外牆留設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者,其開口間距不得超過10公尺。
(三)排煙設備
國內許多大型公共建築物,為講求讓使用者有明亮、舒適的感覺,常於建築中設計具備中庭或挑高與開闊空間。由於這類地方常是人群眾多聚集之地,故其火災緊急時的煙控性能要求便非常重要。
現行法令有關煙控系統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9條明定防煙區劃面積大小、防煙壁下垂之深度、排煙口位置與排煙量大小等設計規範。而現行的「建築技術規則」中,明定各類建築物應設置「防煙垂壁」,一般建築為自天花板下垂50公分以上,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為自天花板下垂80公分以上。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煙垂壁、排煙閘門等排煙設備。
防煙壁的設計亦可為活動式,即遇到火災發生時,與火警警報設備連動,再自天花板內下降而形成垂壁。平時則以類似自動捲門形式,收納於天花板內。這種活動式的防煙壁,甚至可下降至離地約50公分處,以期形成更大的蓄煙空間。
(四)緊急照明設備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4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之主要設置目的,在於使建築物內部人員知道緊急出口之位置,因此有「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之設置;而「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要求,主要在確保停電時建築物內部居室及避難通道仍可維持最小照度,避免引發心理恐慌,順利進行避難誘導。由此可知,「緊急照明燈」與「標示設備」兩者雖有若干差異,卻共同擔負起火場中協助人員順利進行避難逃生之重責大任。因此,建築物室內裝修非但不可任意拆改場所內部的「緊急照明設備」,如有變更,尚需交付消防專業人員檢討簽證,方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