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築建築師事務所-裝修送審,台中裝修送審,裝修審查,台中裝修審查
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情事(如室內裝修未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等),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若有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項規定(即未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依同法第95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倘若不遵從而繼續執業,當依法移送法辦。
。再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室內裝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作者。
(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
(五)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六)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3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