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築建築師事務所-裝修送審,台中裝修送審,裝修審查,台中裝修審查
為了確保公寓大廈的環境品質與居住安全,住戶的室內裝修行為,可藉由訂定「規約」的方式加以約束。所謂「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因此,規約的內容只要不牴觸法令,效力相當於住戶間之法律,甚至可拘束第二手承買人,效力強大。
至於尚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樓若要制定住戶規約,應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推選召集人,由召集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等規定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制定規約。
另外,將室內裝修管制納入公寓大廈規約時,建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住戶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並繳交裝修工程保證金,並具結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
(二)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事項:
1、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占用或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3、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庭院、屋頂、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2、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門廳、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口高空拋(倒)物。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維持清潔。
3、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6時起至次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期間,不得從事敲、鑽、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四)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住戶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不得於天井、庭院、屋頂、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裝修過程如有妨害或破壞公共設施或設備,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的賠償責任。
▲住戶在室內裝修施工過程,如需使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必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並且做好各項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