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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是人生大事,隨著房價上漲,換屋的成本也越來越高。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負擔,政府推出了「重購扣抵/重購退稅」的節稅優惠方案。針對前述財產交易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的扣抵或退稅,新屋或舊屋的所有權人,無論是本人或其配偶,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但要注意的是,政府為了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若經查發現出售的舊屋沒有「實際居住」使用,退稅申請將不會被核定。
民眾在2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重購行為,並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重購扣抵或退稅:
重購扣抵/退稅的適用稅制有所不同,民眾可依購屋時間判斷適用哪種制度:
購屋時間 | 適用稅制 | 扣抵/退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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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31日前 |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重購房屋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從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 |
105年1月1日之後 | 房地合一稅制 | 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提出申請退稅 |
稅目 |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 | 房地合一稅(新制) | 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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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期限 |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戶籍登記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
新舊所有權人 | 無 | 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 | 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 |
退稅說明 | 新購屋價額需大於舊屋價額 | 新購房地總價大於舊房地總價,可全額退稅。新購房地總價小於舊房地總價,按比例退稅 | 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公告現值加上出售時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公告現值,可申請退稅(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
重購房地之總價大於出售之房地總價,出售時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可「全額」退回。
許先生於 108 年 1 月買進 A 房地並設籍居住,111 年 7 月以 2,500 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200 萬元,另於 112 年 7 月以 3,000 萬元買進 B 房地並設籍居住,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期間也在 2 年內,加上重購房地之價額(3,000萬)大於出售之房地價額(2,500萬),故許先生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可全額申請退還 200 萬元。
重購之房地總價小於出售之房地總價,出售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只能「比例」退回。
陳小姐於 108 年 1 月買進 A 房地並設籍居住,111 年 3 月以 2,500 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100 萬元,另於 112 年 11 月以 2,000 萬元買進 B 房地並設籍居住,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期間也在 2 年內,但因重購房地之總價(2,000萬)小於出售之房地價額(2,500萬),故陳小姐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僅可依重購總價比例申請退還 80 萬元。
〔100萬元 ×(重購價額 2,000 萬元 ÷ 出售價額 2,500 萬元)= 80 萬元〕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計算公式 (與實際成交市價無關)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許先生於112年12月1日出售自宅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許先生於113年12月看中三棟房子,想自其中選1棟,我們來算一算,這三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稅款?
(甲屋土地現值500萬元、乙屋土地現值430萬元、丙屋土地現值300萬元。)
甲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增值稅款)
=500萬-(450萬-50萬)=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甲屋原來已繳的增值稅款50萬元可全數退回
乙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430萬-(450萬-50萬)=A(3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30萬
結論:購買乙屋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30萬元
丙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300萬-(450萬-50萬)=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丙屋無法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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